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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失效”公章签合同 法律风险谁承担?——旌德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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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3-5 10:10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案情回顾:

一份盖了“失效”公章的合同

2024年,村民陈某满怀期待地筹划自家商品房的装修,于同年7月21日,与胡某签订了一份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由胡某承包陈某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。合同上,胡某在承包人处签名,并加盖 “某公司”的公章。陈某支付了11.7万元装修款。

然而,施工进行一部分后,胡某于2024年12月突然停工。在陈某的催促下,胡某于2025年3月写下承诺书保证复工,但此后便再无动静。眼看新家装修遥遥无期,陈某无奈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未装修部分款项。

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,合同上盖的那枚“某公司”印章,背后竟是一个“消失”的主体。该公司早在2023年4月18日就已注销,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胡某母亲,在公司注销后未妥善处理公章,公章被胡某用于继续对外承揽业务。

巡回审判:家门口的普法课堂

考虑到该案涉及多发的合同纠纷,且案情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,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审理方式,将庭审现场设在当事人所在的蔡家桥镇庆丰村村委会。此举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,更将庭审变成了一堂“零距离”的法治公开课,吸引了众多村民旁听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胡某以已注销的“某公司”名义与陈某签订《装修装修合同》,该合同无效。但符合质量要求已完工部分的装修款,原告应支付费用,超出部分,胡某应予退还。章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未妥善处理印章,导致公司注销后,胡某仍然用该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,使合同相对人陈某产生重大误解,将装修业务发包给已不存在的“某公司”,存在过错,酌定章某承担10%的补充责任。经评估,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58131.51元,原告已支付117000元,故剩余的58868.49元应予返还。

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:陈某与胡某以“某公司”名义签订的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无效;胡某退还陈某58868.49元;章某对胡某的退还义务在10%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。

庭审结束后,承办法官结合本案,向在场村民进行了现场普法。“公司公章,不仅是公司身份的象征,更是法律意义上公司意志的体现。它承载着公司的信誉和责任。”法官强调,“一旦公司依法注销,其法人资格即告终止,公章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,必须及时妥善处理。”


现实中,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,认为公司虽然注销,但留着公章还能“方便”办事,这种想法极其危险。使用已注销公司的公章签订合同,轻则像本案一样,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;重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,面临刑事追究。

在签订合同、涉及经济往来时,务必增强风险意识。对于合同相对方,可以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等官方渠道查询其工商登记状态,核实公司是否存续,切勿仅因对方持有“公章”而放松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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